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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 夫妻同患精神分裂症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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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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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案
  
  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原告阿花与被告小贤均隐瞒双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经他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儿。不料,婚后不久小贤便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多次动手殴打阿花致伤。无助下,阿花的家人带着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案情回放:
  年满23岁的阿花与24岁的小贤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半年后,阿花就搬去小贤家一起同居生活。2017年阿花怀孕,双方于同年11月份到化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3月,阿花生下女儿。然而,阿花在结婚登记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结婚时也未治愈。由于阿花父亲早逝,家庭困难,其母亲韦某文化水平极低,不懂得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她一心希望阿花可以找到托付终身的人,因此,隐瞒了阿花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并任其结婚生子。在阿花生完女儿后,韦某才发现,女婿小贤也患有精神分裂症和严重的口吃等。每当阿花和小贤无法沟通时,小贤就会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多次把阿花殴打得遍体鳞伤。2018年12月,阿花再次被小贤殴打致伤入院治疗,康复出院后,阿花被其母亲接回娘家生活。得知阿花长期遭受着精神折磨和肉体之苦后,其母亲决定要把女儿“带回家”。
  在亲人的帮助下,阿花母亲韦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带着阿花向化州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提出双方都有精神残疾,同意宣告婚姻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规定,原告阿花与被告小贤婚前均患有精神病,婚后至今尚未治愈,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法院做出判决,原告阿花与被告小贤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告诫: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婚姻无效。本案中的原告阿花与被告小贤在未了解双方病情的真实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病发,多次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双方家长法律意识淡薄,促就悲剧的发生。患病双方无法控制各自的行为和情绪,给彼此带来身体和心灵的伤害。此外,在这样的情况下,生育的下一代遗传该病的几率也极其高。因此,不管是为了自己或者下一代,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人群,都不应当隐瞒病情,应当先治愈疾病再结婚,积极进行婚前检查,防范于未然。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康源 通讯员 周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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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8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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