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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某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潘某于2011至201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委会其他干部采取造假、虚构、扩大金额的形式,侵吞、骗取国家财政下拨的救灾、扶贫款项共157110元,其中潘某个人所得53110元。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
村支书伙同他人贪污救灾扶贫款
2011年,上级财政部门下拨恢复重建工程资金20万元,该村委会决定将该项资金用于村小学基础设施建设。被告人潘某安排以村委会副主任何某名义承包建设工程,与村委会签订虚假工程承建合同,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到该项资金。工程完工后,潘某与村委会干部商议私分剩余款项,其中潘某分得10810元。2010至2011年期间,上级财政部门先后下拨泥砖房改造补助资金指标共27户,被告人潘某利用职务之便,与村委会其他干部采取虚构、造假的形式,骗取泥砖房改造补助资金,并授权村委会干部周某全权负责虚报泥砖房改造户,向虚报的泥砖房改造户收取回扣款共7.4万元并进行私分,其中潘某分得1万元。2011年8月,上级挂钩帮扶单位下拨扶贫款16万元,村委会购买黄牛共支出92300元。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扩大买牛次数和金额的形式套取剩余资金,共套取了32300元。
法官:潘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骗取等方式,套取上级下拨的救灾、扶贫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未对其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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