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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白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举报信
各位网友 有正义感的各界人士:
本人刘寿光,是原告电白县嘉宝海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寿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本人于2007年1月19日与第三人广东省电白县食品进出口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间是2007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20年租金110万一次性支付完毕,原告电白县嘉宝海蜇食品有限公司拍卖涉案房屋后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赔偿经济损失等,电白县人民法院在明知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电白县人民法院(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合同,枉法裁判严重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特举报如下.
一. 电白县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电白县人民法院认为”从电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关于水东镇人民路14号物业租金的评估意见书>>中可以看出.涉案房屋首屋铺面租金价格为每月每平方250元—275元,要比原来所订的的租金格飞涨64个百分点,这是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若继续按原合同的租金价格履行,必然出现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也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对原告嘉宝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重新调整.”
电白县人民法院上述事实认定完全错误.首先.电白县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房屋首屋铺面租金价格要比原来所订的租金价格飞涨了64个百分点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认定.电白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所作的<<关于水东镇人民路14号物业租金的评估意见书>>不是司法鉴定评估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评估意见书亦明确只是出具给电白县嘉宝海蜇食品有限公司”仅供招租参考,不作理赔.索赔依据”依法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电白县人民法院却采纳<<关于水东镇人民路14号物业租金的评估意见书>>作为重要的定案依据,电白县人民法院明知枉法裁判.
其次,原合同20年租约110万元已由被告分两次支付完毕给第三人,不存在在20年租约期间内继续交租金的问题,故此,亦不存在”若继续按原合同的租金价格履行,必然出现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也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此事实认定完全违背20年租约租金110万元已支付完毕的客观事实,是非常错误的.
再有,本案没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被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是预见了租金会上涨的,但为了达到一次性领取租金的目的,第三人与被告经协商一致自愿按订立合同时的租金价格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这当中已经预见和考虑了租金上涨的因素,而且电白县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中,原告嘉宝公司是明知按现状代租约拍卖,但只代租期,不带租金拍卖”亦即被被告买下涉案房屋证明其是认可20年租期内没有租金的事实.故此,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电白县人民法院滥用了情势变更的原则.
二,电白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并要求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本案中,电白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进行判决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是必须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但电白县人民法院并没有履行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程序,显然,电白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电白县人民法院严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致使本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
被告与第三人订立《房屋租赁协议书》时的房屋是未装修的,破旧不堪,订立合同后,被告投入巨额资金100多万进行装修,提升了房屋的利用价值,这也是房屋租金升值的重大原因。电白县人民法院不单止错误判决解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而且,对被告已支付的110万租金和100多万装修损失不作任何处理,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四,电白县人民法院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枉法裁判
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电白县人民法院却故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判决解除合同,明显枉法裁判。
现案件准备上诉至茂名中级人民法院,恳请茂名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督促,依照法律程序,公正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审理。
此致
实名举报人 刘寿光
注:<<房屋租赁协议书>>经过电白县公证处合法公证 公证号(2007)电证内经字第11号
附: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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