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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月31日亨利华府东门名轩西餐厅内电死人事件的一点看法。对一些部门不作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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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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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轩.jpg


      今天上来,看到论坛里关于《还我丈夫,还我爸爸,还我公道------亨利华府楼下名轩餐厅发生什么事?(37楼有真相)》http://www.mdmmm.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277&fromuid=123
的帖子,不知道37楼和43楼的朋友的回应是否死者家属,就他们的情况反馈,当中所说的,看着不是很理解。就此,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1、死者和名轩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却已经是发生了劳动关系的。有劳动关系的确立,依然是要担负责任的。
      引用37楼和43楼的说法:2012年3月31号晚,茂名名轩餐厅员工(郑东)在家正常回餐厅上班,”-------这就是说,死者不是第一天去名轩报到上班的,而是早就已经在名轩工作的了。

根据《劳动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既然有劳动关系而不签定劳动合同,那应该是非法用工。
      那名轩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劳动者的用工安全负责。(当然,发生事件后,名轩对此事的处理意见在37楼和43楼的文中未见表达,故,不作评论)


2、死者上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是工伤

    引用37楼和43楼的说法:“郑东在上班期间被突然电死,”、“ 分悲伤的家属赶到现场时,见到郑东睡在餐厅地上,有一个手已经烧焦,已经断气冰冷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不管是违章还是遵章操作受到伤害,都是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劳动部门有责任出面处理该事故,并作相应解释。
引用37楼和43楼的说法:
事发一天,今天家属到劳动局去问,他们说没签劳动合同,不属于他们管,茂名劳动局管辖范围内,有劳工不签合同上班不知道,工作中出了事,说与他们无关。”

我们再来看看《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部门如果不出面处理,说与他们无关,那就不知道是不是渎职了。

同时,名轩不按〈劳动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那就是非法用工,非法用工的后果,最基本的责任都要按照2011年1月5日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进行赔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月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人员获得的一次性赔偿金,从原来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提高到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办法规定,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可分别获基数16倍至1倍的赔偿金。
 办法称,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据悉,该办法自2011元旦起施行。


以上,是陋民从当前着件事情的表象上的一点看法,至于实情如何,有待官方的消息公布。

呵呵,别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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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 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3月31号晚,茂名名轩餐厅员工(郑东)在家正常回餐厅上班,晚上21时左右,酒店打电话通知家属:郑东在上班期间被突然电死,听到这个消息,郑东30几岁的老婆,还读小学的2个孩子如晴天霹雳,80多岁的老母亲当场晕倒。

     万分悲伤的家属赶到现场时,见到郑东睡在餐厅地上,有一个手已经烧焦,已经断气冰冷了。看到如此情景,家属几乎晕厥。一直到深夜1点多,当时不知道什么关系原因,来了几十警员,派出所要强行把尸体拉走,孩子跟老母亲要见死者一面,竟然被派出所阻拦住,甚至混乱中他们还对无辜的家属动用武力,伤了80多岁的老母亲。最后尸体被强行拉走了。

     事发一天,今天家属到劳动局去问,他们说没签劳动合同,不属于他们管,茂名劳动局管辖范围内,有劳工不签合同上班不知道,工作中出了事,说与他们无关。到派出所(茂名河东所),派出所说昨天晚上值班的警员还未上班,不了解。搞了家属撞了一天都不知道该谁管的了,明天政府(为人民的政府)就全部清明放假了。家属现在正处于绝望中,希望新闻媒体可以帮下我们这些百姓受害者的忙!



劳动法0.jpg

劳动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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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银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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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4月1日在大茂名论坛发表一线见闻------还我丈夫,还我爸爸,还我公道------亨利华府楼下名轩餐厅发生什么事?(37楼有真相)
http://www.mdmmm.com/forum.php?m ... =29277&fromuid=2276
里面图片为本人所拍摄,在大茂名独家作品却在4月2日遭茂名在线191858584无耻盗用,使用时不注明出处及作者,甚至动用技术手段去除水印,改换作者,引为已有,手段相当卑劣下流。


任何网站,凡复制、引用或抄录本人的图文作品,均需经本人同意,使用时须注明原作出处及链接,不得消除图片水印。凡擅自盗用的,均视为侵权,本人将通过技术手段保全证据并咨询律师意见,保留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点评

我发文章只是为了帮助受害家属,她们都是农民,当时不会照相片,我下你的相片也只是为更一步地帮助她们!请你谅解,有得罪之处请你谅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4-3 23:24
到底是因为有我,历史才如此,还是因为历史如此,才有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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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种不签合同的劳动关系,还有很多!小的店铺就很多!也许是为了省点功夫吧!
事情可以改变人,人改变不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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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很到位
发表于 2012-4-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社会呈现的正常现象。凄惨的只有死者及家人了。除了只会磨磨嘴皮的网友,还有谁会同情死者?
爱上大茂名,喜当大猫友,吃喝玩乐事,天天乐开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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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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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茂观影团

发表于 2012-4-3 1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因为有这种不作为的部门,才导致各种矛盾的岀现。
我微笑。并不等于我快乐。我撑伞,并非只是为了避雨。你永远都不懂我在想什么。我想拥抱每个人,但我得先温暖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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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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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独立小桥风满袖 于 2012-4-3 16:04 编辑

家属到劳动局去问,他们说没签劳动合同,不属于他们管,茂名劳动局管辖范围内,有劳工不签合同上班不知道,工作中出了事,说与他们无关。”


其实 不签合同,劳动部门一般是不管的, 要管的话只有一条:责令该单位以后一定要签劳动合同。

现在很多小单位,私企什么的都不签劳动合同,劳动部门经常去抓,有用工单位不签 的就罚款,而你没有签到却出了事故的它就不管了,,, 名千事件的赔偿就看社会舆论和死者家属去跟用工单位去争了,能争多少是多少了

假如造成的社会舆论很大,或许政府会出面管管,,,,,没办法,不签劳动合同,本来就是劳动者吃亏,没有法律保障。

平林新月人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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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无几坏个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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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生命就在那一刹那间消失了,留下的是痛苦的亲人,如果一个公道都没有,那将会是永远的痛。
要的,没有,不要的,一直存在。
发表于 2012-4-3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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