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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本人有套成本价购买个人拥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房转让到茂名市房产局一楼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茂名市房产局一楼窗口要求本人提供原产权单位盖章意见,经向原产权单位查询答复:单位公有住房已经按成本价出售给个人了,全部所有权归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已经有百分之百的处分权,单位已经没有任何产权,因此,原产权单位无权在处分他人财产因此也不能盖章。
我将以上回复一楼窗口后又叫我上二楼找柯所,我找到柯所并道明实情,柯所又叫我上10楼找房政科,去到房政科后找到黄科长,黄科长声称加盖单位意见是政策规定,我又将原产权单位意见告知黄科,黄科说由茂名房产局发函给原产权单位征询意见,并说如有结果就通知二楼柯所回复我,我 又等了约二个月,我再次去找到柯所,柯所建议我再找黄科长,我又找到黄科长,他说原产权单位没有回复,我问如果原产权单位没有回复岂不是我这套房永远卖不成了?黄科长说:我们再发函去原产权单位,要求原产权单位配合。我再问:如果原产权单位不配合又怎么处理?黄说说:我们再研究。
之后又过了二个月,我再去找房政说黄科长时,他的办公室张贴着一张纸注明:科长休假。
我再找房政科一位女士要求查询房改房转让政策,这位房政科的女士叫我去茂名市政府去查,我说房政科是业务部门,如果群众有事都去市政府,那还要你这部门干什么?这位女士最后又叫我去找9楼的房产局办公室陈主任。
我下9楼找到陈主任道明实情,陈主任说他现在是暂时代管房政科,具体叫我以后再来找房政科,我对陈主任说:你在其职就应该谋其政,就算今天陈主任你是代管一个小时,我在这一个小时找到你,你也有义务履行职责!否则你就不要代管。
陈主任又老生长谈说政策规定房改房转让是要原产权单位盖章同意,我出示b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规定: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人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
陈主任又说等他请求领导再回复我,之后我找到陈主任的电话,经请求领导说要我本人再与原产权单位协商云云。。。。。。。
我出售我个人拥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房,根据当时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第五条产权事项约定:“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又根据建设部令69号规定:“全部产权归个人可直接上市出售。。。。”,现在茂名房产局将将群众合法诉求当皮球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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