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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新闻网讯 最近,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茂南区金塘鸿远制皮厂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两名合伙人江某某、冯某某被刑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我市首宗涉嫌环境污染罪案。
今年8月份,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湛江市环境监测站和茂名市环境监测站对白沙河流域皮革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茂南区茂南金塘鸿远制皮厂车间口排放废水一类污染物总铬浓度为19.6毫克/升,超标12.1倍,该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我市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严格按照“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件告诫哪些法律意识淡薄、被金钱利益所驱使、不顾环境污染后果的企业不要再心存侥幸,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环保工作,勿触犯法律的底线。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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