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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记得2013年7月3日晚上茂名市光华北路大草坪石油化工学院门口路段的重大交通事吗?这是我们家一个噩梦的开始,也是我们家人心中一个永远也无法愈合的伤疤。
事故发生在茂名市区光华北路大草坪最繁荣的路段,一个快做妈妈的受害人,在橫过人行道的马路上,这是一条让她永远也回不到家的路,让她带着未出世的宝宝永远的离开了她的亲人,留下了一对幼小的儿女,还有白发苍苍的父母亲目睹着她的离去,世间还有什么比白发人送黑发人更痛呢?看着父母亲从噩梦中惊醒,每天以泪洗脸,小孩每天问妈妈去哪里了?我的心就如滴血般的痛。
而因被告人陈某某在市区路段因车速过快,危险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让我们家人永远的痛失了二个亲人。陈某某肇事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被告人在犯罪后并无悔意,不积极抢救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郑某某无责任。《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受害者家属认为,一审法院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明显畸轻,严重违背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显然是放纵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已查明,被害人郑某某在受伤后被送到茂名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5日死亡,其腹中胎儿剖腹产后于7月6日死亡,显而易见,因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郑某某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且受害人郑某某已孕(35+周)导致胎儿因本案交通事故也死亡,显而易见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危险驾驶,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差,目前连最基本的医药费用也没有赔偿,未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认罪态度差,依法应予严惩,现我们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检查院认为罪刑已适当,我们希望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二审抗诉,还死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目睹亲人的离去,我真的真的好痛心好无助。妹妹.我该怎样做才能为你和宝宝讨回一个公道呢?三年呐,他的三年换了你和宝宝的两条生命,天理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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