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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李振刚案惊天内幕!!庭审直击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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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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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公诉人提问李振刚涉黑团伙排名比较靠前的团伙之一,其中冯日进是其司机,李永才、何铭杰、梁彬是其保护伞,到底能问出个子丑寅卯,李振刚涉黑团伙到底有何犯罪事实,老旁严重关注!
  
  2011年5月17日上午8时40分
  
  今天出庭的第一个是李振刚公司的财务总监陈月容,对于公诉人起诉她的几项罪名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陈月容均一概否认,陈月容表示,她在李振刚公司只是个傀儡,李振刚做什么事不会跟她解释,她也没有权利决定公司任何事,李振刚要她划钱到哪就哪,她根本不知道任何内情,对于起诉书上面的24名被告,她只认识冯日进、梁清云、刘欣欣。就这么多,没什么好说的。
  
  焦点集中在李振刚的司机冯日进身上。有意思的是,冯日进当庭推翻了所有之前对李振刚的指证,甚至与公诉人起了言语上的冲突,其辩护人也表示了抗议,火药味十足。听老旁细细道来。
  
  其一,关于为什么庭审口供与公诉机关的笔录不一致,至少两次言语冲突。刚开始是第三位女公诉人就冯日进前后口供不一致咄咄逼人,冯日进似乎也上火了,直指公诉机关逼迫于他,要他按照定好的话讲,这次在审判长调停下揭过——这一点老旁倒是表示保留,一个巴掌拍不响嘛!第二次还是这个女公诉人似乎还就这个问题较上劲了,不依不挠地要冯日进就公诉人强迫他做口供一事解释,这次冯日进讲的话老旁倒是认为肯可能是大实话,原话:“你们都骗我说要是按照你们那样讲就放我出去”,这次女公诉员倒是没什么话说了,而旁听席上更是一片哄笑。
  
  其二,冯日进基本把听说类的口供全盘否认了,包括听说来的某某是某某的马仔,女公诉人似乎因此方寸大乱,一方面多次把冯日进说成是李振刚,另外一方面又不停的半说服办威胁地要求冯日进考虑清楚,主动交代,最后冯日进的辩护人实在看不过眼了,几次向审判长提出抗议,认为如果冯日进讲的话公诉人及法官采信不采信自有判断,但公诉人这种说服威胁还请收回。其实老旁倒是认为,这不是什么坏事,要是冯日进这种听说来的口供还是不要的好,一来没什么说服力,二来要是公诉人以此作为指证李振刚的主要证言似乎有点立不住脚,徒惹笑话,还不如不要。
  
  其三,就谢某某(应该是谢建雄),在华威达酒店调解一事,冯日进之前口供说见到法院某某人(没听清),而现在庭审冯日进基本否认了这一事实。根据冯日进讲,他当晚就在地下车库等待,然后在等的过程中睡着了,等李振刚下来一起回去的时候,天已经亮了,整件事基本没有参与。但这件事女公诉员似乎杠上了,连冯日进睡了多久,确切离开时间都要纠缠不清,似乎有点无聊,期间,再次把冯日进名字说成李振刚。
  
  其四,冯日进倒是在公诉人的盘问下爽快地承认了对那个谁有非法拘禁行为,但否认除此外还采取其他手段,而且中间还让那个谁中途回家更衣,还有冯日进也承认送了两万元人民币给何铭杰。
  
  通报下冯日进对具体个案的说法:

1、关于顺安大厦拍卖一事,他除了帮忙发放拆迁款外,其他事情一概不知,一概不理,用他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我只是个司机,我有什么资格和李振刚及法院的人一起密谋侵吞变卖款?
2、关于诉严太年欠冯日进借款的虚假诉讼,冯日进的解释是:这不是虚假诉讼,严太年欠李振刚钱,李振刚为了不让法院某些人知道他有那么多钱,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冯日进,让冯日进收取工程款,根本就不存在侵吞严太年工程款之事。
3、关于到叶景珍公司威胁恐吓一事,冯日进说:叶景珍是我大哥,我去喝茶就有,怎么可能恐吓威胁他?
4、对于高利贷一事,冯日进没有否认,但强调根本就没有拿到过钱。
5、其他被告,除了陈月容、梁清云、刘欣欣外,冯日进否认其他是是奥业公司的人。
  
  上午休庭后,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插曲,老旁坐电梯下到一楼,看到一位妇女怒气冲冲往回走,一边自言自语:“太没天理了,还好我保留了他上广州的信息,不行,我得上去问问那些法官,怎么能这样乱来?”原来,这位是冯明华老婆,冯明华在某年10月份以前从没上过广州,但在起诉书里面,却指证他某年7月份就在广州犯了事,这位妇女有证据证明她老公什么时候上的广州——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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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2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5月17日下午14时
  下午询问的是李永才(茂名刑警)、何铭杰(茂港区民二庭庭长)、梁彬(茂港区法院执行局人员)。
  
  下午整体的气氛要比上午较为和谐。首先提问李永才。老旁注意到,李永才个子高瘦,讲话斯斯文文,语调不高,言语也不激昂。似乎吸取了上午的教训,或者是第一位男公诉员的询问风格就是如此,下午的询问有点叨家常的问道,公诉人大约花了有5、6分钟时间与李永才回顾了李永才的工作经历、业务、生活、家庭情况(估计是放松其警惕吧)后,终于以一句“你的职责是打击犯罪,为什么还要与李振刚交往咧”扯回正题。根据公诉人及李永才的口供,老旁描述下其与李振刚交往的经过:李永才于2001年认识李振刚,当时李永才是干警,李振刚是涉黑嫌疑犯,据李永才回忆,公安机关当时审问李振刚采取了一些不是很正当的手段,到李永才接力审问李振刚时,由于公安机关已经连续6天6夜审问李振刚,李振刚支持不住在地上睡着了,出于好心,李永才找了张被子给犯人李振刚盖上,并让其睡了会。后来到2006年,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两人在一次饭局碰面,才又重新联系,当时李振刚已经是茂名人大代表了。然后一直交往至案发。
  
  对于李永才供述,老旁觉得有几点有意思的地方:
  
  其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永才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李永才有不同看法,他才是一个小小的干警(李永才是近来才担任茂刑警支队队长,哪个刑支队忘了。具体时间也没听清,不让记录,列位看官谅解),根本就没资格当黑社会的保护伞;
  
  其二,关于公诉机关指责问其明知李振刚违法犯罪而没有尽到举报打击义务还与之交往甚至参与发放高利贷的违法犯罪活动,李永才有不同看法,首先,他不认为高利贷是违法犯罪,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明确高利贷是违法犯罪;其次,在茂名地区,此举蔚然成风,根本就不是什么秘密;再次,李永才认识李振刚时,李振刚已经是人大代表,他认为人都可以改过自新,为什么李振刚就不可以?而且在交往的过程中,他发现李振刚除了高利贷,没有任何其他见不得光的事,而且为人不错,值得一交。老旁回去,就高利贷是不是违法犯罪百度,还真没找到高利贷就是犯罪的相关条例,只是有明文规定,高利贷超出银行4倍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主张要按银行4倍利息偿还的话,法律还是予以支持的;还有一点,老旁一百度才发现,李振刚团伙放高利贷才算什么,温州,包头才叫那个牛,有兴趣的看官可以自行百度一下。
  
  其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徇私枉法而导致李振刚逃脱法律制裁,李永才有不同看法,首先,他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是经过材料组商议、支队副大队长查阅、支队队长召开专门会议讨论通过、分管领导层层审批的,他只是一个小小的做材料干警,怎么可能有本事决定这种案子?其次,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贿赂是在事件5年之后,这可能吗?这可能是因为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吗?这个老旁也想不通,想不通就不想。
  
  其四,有个小插曲,在李永才解释为什么其太太账户有资金多笔进账多笔支出时,李永才是认为,李振刚通过其太太账户将高利贷所得分发给各个集资人,审判长就此忍不住进行提问,第一,李振刚为什么要通过你太太账户分发,为什么他自己不做?李振刚很信任你吗?李永才否认李振刚很信任其后,审判长第二问题,那李振刚就这样把上百万资金放心交与你转账了?李永才解释不清。怎么可能解释得嘛,猜别人心思的游戏老旁我是从来不做的。老旁我觉得有两个可能,一是李永才没说实话,李振刚信任他,二是,李振刚压根就把上百万当回事,另外你公职的,还怕你跑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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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2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下来是何铭杰,没什么好说的,基本否认了所有指控,

但何铭杰倒是讲了一些很有意思的事情:
  
  其一,基层法院办事是裁判执行不分的;
  
  其二,基层法院办事费用不是回法院报销二是直接要求委托人支付负担的,这也是后来他为什么直接找李振刚要了2万元的原因;
  
  其三,基层法院异地办公是可以的,只要有授权委托,事后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可以签字,但做材料还是会做回在法院开庭受理的,这情况普遍存在;
  
  其四,法律鼓励调解,提倡调解,还有设立什么调解标兵之类奖项,基层法院基本就是以调解为荣,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当时都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调解生效。
  
  其五,作为分管领导,看的就是材料,材料怎么写,符合程序而且没什么疑点,该签字的他就签字,他是不可能自己再提问双方的。
  
  其六,关于指证李振刚马仔用烟灰缸砸伤梁彬一事,他根本就没有说过,可以调审讯录像来看,至于为什么签字,是因为给连续审问了几天几夜,根本就没看清楚稀里糊涂签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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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2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是梁彬,同样否认了黑社会保护伞的指控,值得留意的地方有四:
  
  其一,顺安大厦一事,梁彬当时只是个书记员,就只是做了询问笔录,其他的事一概没有参与,收受的5万块,由于其觉得这件事有问题,没敢拿,分两次退回去了;
  
  其二,冯日进诉严太年一案,梁彬也只是做了询问笔录,其他一概没有参与;
  
  其三,崔健诉严太年一案,梁彬认为李振刚会侵吞严太年工程款,出于好心,建议严太年通过这种诉讼,先追回一笔工程款。
  
  其四,关于事后扣严太年10万工程款,梁彬一口否认没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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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2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么多,明天将提审梁清云(李振刚第三任司机)、林志民、刘欣欣、李帝、罗欢时、郑生富、冯明华、庄春晖、梁百盛、梁正平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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