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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我市第一宗“醉驾”案。唐某醉驾被入刑,成为我市“醉驾”领刑第一人。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了打好“酒后禁驾”战役,公安部曾先后出台了“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2010年3月又出台了111号令,规定对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如今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与之相衔接、并同时于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罚款从200至500元提高至1000至2000元,暂扣驾照的期限从1到3个月提高为6个月。这对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影响更为深远。
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的当日傍晚,今年39岁的唐某在朋友家喝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途经市区红旗北路大园路一路口,发生与行人碰刮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达到265mg/100ml(标准80mg/100ml)。茂南检察院公诉科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后,认为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唐某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而造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车行为,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等待唐某的将是拘役及处罚金的惩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我市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车是不能碰的“高压线”,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要严格遵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
来源:2011年6月8日《茂名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