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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87岁老人引发山火 法院在其家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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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成果阳 陈严 陆富祥)宁静的小山村,威严的传来一声敲打法槌的声音 :“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近日,在茂名信宜白石镇村民李某森家中,信宜法院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刑事庭审,并当庭对被告人作出宣判。
刑事庭审在被告人家中举行
简易的审判席,庄严的国徽,审判员、书记员、公诉员、被告人的牌子在屋内一一整齐摆放,这间农家小房丝毫不缺正式法庭的威严。
为什么威严的刑事庭审要在被告人家中举行?原来,该案被告人李某森今年已87岁。今年1月20日上午,李某森劳作休憩时,使用火柴点燃田边的杂草,煨番薯充饥。不想火势失去控制,蔓延到附近三个山头林地发生火灾。经信宜市林业局鉴定,该场火灾的过火林地面积26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60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为14万余元。李某森在失火后,积极进行扑火,但因自己年老体弱,无法将火势扑灭。随后,李某森及时向当地村干部反映失火情况,并请求村干部代其报警。后检察机关以李某森犯失火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李某森一直取保候审在家,并且因病已卧床多日。考虑到李某森的健康状况,为了及时开庭审理案件,法院决定把刑事庭审“搬”到李某森家中。庭审当天,法官、书记员和检察人员一行驱车来到李某森家中。见李某森不能起身,法官许晓明快速建起了临时的“审判庭”:吃饭的桌子变成了审判席,威严的国徽挂在墙上,被告人李某森就躺在床上接受审判,书记员使用笔记本电脑在旁进行法庭记录。
庭审给村民上了一堂生动法制课
庭审中,李某森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态度好。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森用火不慎,导致发生火灾,且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但鉴于其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森犯案时已87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李某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当庭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庭审中,法官对李某森的耐心和关怀深深感动了旁听村民,法官以案说法的法制课堂式庭审也深刻地教育了旁听的林区村民。“今天的庭审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我们一定汲取教训,注意山区安全用火,以此为鉴。”庭审后,一名旁听群众深有感触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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