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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是指从高州市行政区域外引进资金或项目,到我市境内开办工商企业并在我市完成税收的所有活动。 二、招商引资行为实施过程及引资人必须在市招商办或市发展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 三、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的奖励。 四、奖励对象:从高州市行政区域外引进投资工业企业的资金或工业企业项目的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除外)。 五、引进的工业项目从签订合同到该项目投产期累计不超过20个月的,投产后地方税收实得达到50万元起,连续三年按如下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一)内销型工业企业。 (二)出口型工业企业。 六、项目开办奖。投产后以引进项目的实到注册资金为基数,按以下档次奖励 七、特殊贡献奖。对引进鼓励类高新技术项目的对象,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上一年度世界公认评估机构综合类)的对象,除按项目开办奖进行奖励外,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投资额为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对象,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国内100强企业,项目投资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象,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引进其他优化我市经济结构作用明显、增加就业岗位较多、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高的奖励。奖金要照章纳税。 八、奖励有功单位和个人。每年在从事招商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中评选3个先进单位和10个先进个人,每个先进单位奖励15~20万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5~3万元。 九、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及奖励的兑现: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奖励对象提出申请并经相应企业证明,于发生年次年3月前报市发展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经信、国税、地税、统计、外经贸、投资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实,报市政府审批发放。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补奖励。 (二)同一项目不同类别奖励或补助,或者在不同文件执行过程中有冲突的,只给予最高金额一项奖励或补助。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