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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杀人辱尸后逃离 终审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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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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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王春江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作出终审判决,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回顾
男子翻窗入室杀人辱尸后逃离海南
王春江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是一起发生在海口市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015年5月21日深夜,被告人王春江从其租住的房子翻窗进入隔壁被害人居住的房子,被害人发现后叫喊,王春江即用手掐被害人脖子,不顾被害人哀求挣扎,将素不相识的被害人活活掐死。之后奸尸辱尸,逃离海南。
一审
海口中院判被告死刑缓期2年执行
该案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判处王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后,海口市检察院在量刑是否适当、是否抗诉方面存在疑议。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春江罪行极其严重恶劣,一审判决对王春江量刑明显不当,遂指导海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补充
对部分存在瑕疵定案证据进行补正
该案提出抗诉后,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对全案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在支持海口市检察院抗诉的同时,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王春江举报犯罪的线索不属实,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王春江拘留时间错误,补正了部分定案证据在来源合法性方面存在的瑕疵,从事实和证据层面对抗诉产生改变性结果奠定了基础。
改判
“坦白”不足以成为对凶手从轻理由
在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全面阐述了抗诉主张和理由,强调王春江坦白犯罪事实的时间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证据之后,阐明王春江“坦白”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的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院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春江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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