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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手铐的浮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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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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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巿袂花2号桥下于20121016日打捞起一具带着手铐的浮尸,犯罪人:李禄,黄超群,杨伟健均是社会无业人员,陈强,王斌,黄志军三人均是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治安员,在没有公安干警带领出警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是共同的主犯,六名凶手共同作案,只是分工不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何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茂港检刑不诉[2013]3<<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对陈强,王斌,杨伟健三人不诉,而无罪释放,是严重的错误,且其实质是故意放纵罪犯,本案所涉及的手铐是李禄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领用,那么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对本案应负责任吗?坚决追究陈强,王斌,杨伟健三个罪犯的刑事责任.望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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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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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斑竹勋章

发表于 2013-6-8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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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茂南分局无关吧?手铐上印着“茂南分局”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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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禄的证词供出作案工具"手铐"是茂南分局提供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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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8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带只鸡乸返屋企 发表于 2013-6-8 14:12
跟茂南分局无关吧?手铐上印着“茂南分局”的名字?

罪犯李禄的证词供出作案工具"手铐"是茂南分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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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这与茂南分局没有很多关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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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测风云 发表于 2013-6-8 14:16
罪犯李禄的证词供出作案工具"手铐"是茂南分局提供的!

个人觉得这与茂南分局没有很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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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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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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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看了案件的表述,有几个疑点。

1:)被铐的吸毒嫌疑人为什么要逃跑投江?
2:)被铐的吸毒嫌疑人选择投江逃跑,当场警员为什么不实施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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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凶手中,陈强、黄志军、王斌三人为公安机关的治安员,李禄、黄超群、杨伟健三人则为无业人员,六名凶手都没有执法权,但六名凶手却纠合在一起,以抓吸毒人员为名,在抓到凌寿江后,非法限制凌寿江的人身自由,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8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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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特警判官 发表于 2013-6-8 14:28
个人觉得这与茂南分局没有很多关系。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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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凶手中,陈强、黄志军、王斌三人为公安机关的治安员,李禄、黄超群、杨伟健三人则为无业人员,六名凶手都没有执法权,他们的证词都说案发当天是为茂南分局执行抓捕吸毒分子任务的,那么手铐的来源是不用追究了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8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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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8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傻 发表于 2013-6-8 14:40
简单看了案件的表述,有几个疑点。

1:)被铐的吸毒嫌疑人为什么要逃跑投江?

六名凶手中,陈强、黄志军、王斌三人为公安机关的治安员,李禄、黄超群、杨伟健三人则为无业人员,六名凶手都没有执法权,但六名凶手却纠合在一起,以抓吸毒人员为名,在抓到凌寿江后,非法限制凌寿江的人身自由,并用手铐将凌寿江双手反铐。当凌寿江趁被告人及其他凶手不备而试图逃走时,在被追赶的过程中,被逼跳入袂花江,而被告人及其他凶手明知凌寿江双手被铐跳入江中,将随时有被溺身亡的可能,被告人及其他凶手既不施救,也不报警求助,导致凌寿江被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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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喵喵姐姐 发表于 2013-6-8 14:40
同感。

六名凶手中,陈强、黄志军、王斌三人为公安机关的治安员,李禄、黄超群、杨伟健三人则为无业人员,六名凶手都没有执法权,他们的证词都说案发当天是为茂南分局执行抓捕吸毒分子任务的,那么手铐的来源是不用追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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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得好辛苦,但人命关天,见死不救者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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