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登陆,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用户注册
x
茂名新闻网讯 昨日是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茂南区法院对茂名“1·10”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结伙非法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废油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致使96名中学生因吸入该有毒有害物质散发的气体导致身体不适急需送院治疗的吴某新等6名被告,被法院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千元。曾参加该案庭审旁听的30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网友代表再次获邀到庭旁听了宣判情况。旁听人员普遍认为,虽然案情复杂、控辩争议分歧大,但长达46页的判决书条理明晰、论理透彻,使人感觉判决有理有据,说理明明白白。
案情回顾
2004年3月,吴某新开办茂名市茂南信诺汽车维修厂,经营范围为车身修理。2013年9月,吴某新雇请他人在信诺汽车维修厂停车场南侧白沙河河堤斜坡东侧埋设了一条直径约20厘米的白色塑料管道做成的排污管,其中一端伸入白沙河中。黄某新是广西北流市清湾镇新发建筑材料厂的业主,柯某胜等人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其中柯某胜负责生产技术。2014年1月8日,黄某新将打算找吴某新装运废油到茂名一事告知柯某胜后,打电话联系吴某新,商定由吴某新派油罐车将该厂的废油装运到茂名再找客户卖掉,运费为每吨70元。黄某新将废油中含有废水的情况告诉了吴某新,吴某新表示可以帮黄某新将废水处理掉。第二天上午9时许,吴某新打电话指示莫某萍、汪某汉、罗某富分别驾驶车牌号码为湘B83560和湘M71083的两辆油罐车前往新发建筑材料厂装运废油,然后过磅称重驾车返回茂名,黄某新驾驶小汽车尾随押运。21时许,罗某富、莫某萍和汪某汉驾车先后回到信诺汽车维修厂停车场。22时许,吴某新、黄某新表示可以排水后,莫某萍将湘B83560油罐车上的油管接驳到停车场的排污管,将该车装载的约21.96吨废水排放到白沙河,时间持续了约40分钟。期间,黄某新、柯某胜多次前去查看和监督废水排放情况,控制废水排放进度。排放的废水随着河水流动而不断扩散,其中含有的有毒物质散发的气体逐渐挥发到空气中,污染了附近地区的大气环境。23时许至10日凌晨,位于信诺汽车维修厂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第一中学共96名学生嗅触到污染的空气后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急性混合性化学毒物接触反应,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吴某新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吴某新等人在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酌情从重处罚。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吴某新提出污染环境的直接犯意,组织、指挥莫某萍等人实施污染环境的具体行为,提供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设施和途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地位、作用最大;黄某新是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和所有者,其与吴某新共同合谋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指挥、监督莫某萍实施排放有毒物质的具体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地位和作用仅次于吴某新;莫某萍受吴某新、黄某新指挥直接实施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积极参与作案,是主犯。柯某胜、汪某汉、罗某富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吴某新开办的信诺汽车维修厂经营的车身修理业务,是根据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而实施的特许经营,不属于刑法有关“国家规定”的范畴,因此吴某新经营车身修理业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新构成非法经营罪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吴某新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黄某新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莫某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分别判处柯某胜、汪某汉、罗某富3名从犯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至三千元。
茂名晚报记者 陈家钦 通讯员 李广高
编辑PR
|
|